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建立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
点击数:43562015-12-02 15:53:48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建立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信用档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5]
各盟市水务(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精神,决定在全区建立各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范围
进入我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各类市场主体须在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平台(www.nmgslgcjsw.org)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本次建立范围为在自治区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及供货等市场主体。
二、建立方式
采用网上登记方式。各市场主体向内蒙古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账号后,自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具体方法请查看“填报说明”(可从平台下载)。市场主体应如实详细填写各类信息,并填报近三年有关财务、业绩、获奖等情况。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对所填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由申报的市场主体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确认,将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加投标等活动,并在网上进行公布。为防止弄虚作假和随意更改,各类信息一经发布,未经同意不得撤回和修改。
三、纸质材料准备
各市场主体除网上填报信用档案外,还需要准备纸质材料。在网上填报后,从平台打印生成信用档案装订成册(册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册二)。
四、材料报送
各市场主体按照要求在网上填报完成后,将纸质信用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内蒙古水利工程协会,由协会对市场主体申报的信用档案进行合规性审核,自治区水利厅集中对通过审核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平台予以公布。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完善。
五、时间安排
各类市场主体应于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并将申报材料报内蒙古水利工程协会。拟从2015年11月起,在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始采用已公布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凡未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资料与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不符的,其主要人员资历、代表业绩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予认定。
六、信息更新
为保障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市场主体在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内蒙古水利工程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各市场主体填写《自治区水利企业信用信息变更申请表》(可从平台下载)并附证明材料,于每月20日前将变更材料报水利工程协会。自治区水利厅于每月定期对审核通过的市场主体变更信息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