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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批改变为备案管理的通知

点击数:41122015-12-02 16:06:36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批

改变为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5]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全区水利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将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在水利厅负责备案,盟市负责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在盟市水务(水利)局备案。

  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招标备案程序。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材料,备案内容见附件1。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备案申请报告后,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出具招标备案核准意见表见附件2;招标结束后,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办理招标结果备案手续,内容见附件3;同时,要加强开标评标过程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依法依规予以纠正,要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确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各阶段时限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各阶段时限要求,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 

(一)严格依法依规招标。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凡是达到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招标,对于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招标工作由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按照项目核准备案的招标方案,从有利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依法、合理确定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合理划分标段,不得以任何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标。要根据水利项目分类和工程规模,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任务。

(二)做好项目进场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达不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制其进场交易。各地应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沟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高效、规范、公平、公正的正常开展。招标人进场交易和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现场职责时,应遵守公共交易市场场内运行管理规定,公共交易市场的运行管理规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

(三)强化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建自治区级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考核和评价,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从自治区水利评标专家库(本地区)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对于水利行业评标专家数量较少的地区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从异地或相邻地区的水利专家名单中抽取专家参与评标;对专业性强或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的抽取由招标人负责,抽取过程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并在行政监督部门全程监督下进行。

(四)加强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管理。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相应专业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在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等执业人员担任,应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水利工程造价人员。招标人应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水利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从资质、业绩、信誉、技术力量、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报送工作。水利工程招标实行备案管理后,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正常开展。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项目招标备案信息报送工作,报送信息应准确、及时、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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