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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44032018-05-20 00:00:00 

    

当前,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呈现点多、面广、量大,建设任务重、专业人员不足、实施主体基层化,监管难度增大等特点。在历次开展的审计、稽察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环节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特别是中小型建设项目,主要表现在:一是招标公告发布不规范,工程设计不招标和个别工程先实施后招标;二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不严格,围标串标、挂靠资质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三是评标标准和方法不科学合理,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时有发生;四是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不规范;五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不到位、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审查不严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规范招标投标工作

(一)严格依法依规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确保招标投标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招标工作由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凡是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对于地方设置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以及带有地方保护倾向的不恰当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或撤销。要积极探索和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水利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有效预防各类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管。

(二)严格核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等)、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

(三)严格按规定公开招标信息。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和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在规定的媒介统一发布。同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公开项目建设信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进行整合发布,逐步实现水利建设信息共建共享。

(四)切实规范评标行为。严格执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有效控制围标串标;建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特别是要规范项目法人委派的专家的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要形成包括专家独立评价、要素信息对比、评标委员会专家讨论、问题澄清和综合定性评价等程序完整、科学、高效的评标规则,科学进行综合定量评价,保证相对最优人候选人中标。

(五)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和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研究出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的指导性意见,逐步建立企业和个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凡未在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信息平台登录的信息不符的,其主要人员资历、代表业绩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可不予认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查阅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机制。

(六)切实加强合同履行管理。一是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中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项目法人同意确认并批准。拟变更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二是项目法人要切实加强对中标单位的履约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要建立中标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到位履约承诺制度和主要管理人员考勤考核制度,按投标文件承诺保证月驻工地时间,严厉查处施工、监理人员空挂、长期不到岗及擅自变更施工、监理人员等行为,发现施工、监理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时,应及时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七)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违规和不良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和查处,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和《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八)建立完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并向社会公布。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对实名举报的要明确答复投诉人并作好书面记录。对投诉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深入排查,整改突出问题

(一)深入排查问题(20173月至20175月)

自治区水利厅有关处室和各盟市水务(水利)局,要结合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专项治理工作,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和抽查,并根据业务管辖范围做好指导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要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作出处理。

(二)认真进行整改(20176月至20178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对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违纪和不良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依法处罚,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在网站公开曝光。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和出借资质的企业,限制其12年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大招标投标监督力度,强化标后履约行为监管。

(三)巩固治理成果(20179月至201711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抓好整改的同时,要及时把规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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